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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若干处理意见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
 整顿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若干处理意见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筑物的使用,对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查处依据及范围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使用功能,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所谓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予以确定。
  本意见适用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又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仅适用于对在本意见施行之前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行为的处理,本意见施行之后,对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二、改变使用功能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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