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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修正)
 (1999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本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以下简称航油管线)设施,保证本市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保障航油管线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航油管线,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航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航油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航油管线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牺牲阳极测试桩、牺牲阳极、管道截断阀井、警示牌以及管线穿越道路、河流时的套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航油管线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机关职责)
  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对破坏航油管线安全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土地、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农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日常保护单位)
  航油管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航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航油管线的安全运营,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危害航油管线安全的行为,航油管线经营单位应当劝阻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空港办、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保护范围的划定)
  航油管线的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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