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3]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与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要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费政策,特别在参观、游览、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觉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投资渠道,发展老年服务业,尽快改善老年服务设施短缺的状况,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大力倡导社会互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老助困活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补充、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