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1 实体性贬值常采用观察分析法、工作量或使用年限比率法、修复费用法等。
采用观察分析法时,应根据对设备的现场技术检测和观察,搜集下列方面的信息:
①设备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设备的实际已使用时间;
③设备的正常负荷率;
④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
⑤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
⑥设备重大故障(事故)经历;
⑦设备大修、技改情况;
⑧设备工作环境和条件;
⑨设备的外观和完整性。
根据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参考附录五(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确定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
11.1.5.2 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设备存在年超额运营成本或超额投资成本,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因生产成本增加造成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超额运营成本×(1-所得税率)×(P/A,r,n)
式中:(P/A,r,n)-年金折现系数
n-尚可使用年限
(2)因投资(购置)成本超过基准日同类设备投资成本导致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超额投资成本
注:若重置成本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只含超额营运成本;若重置成本采用复原重置成本,则功能性贬值为超额营运成本与超额投资成本代数和。
11.1.5.3 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设备利用率下降,甚至闲置,并由此引起设备的运营收益减少。实际鉴证中,若有确实证据表明设备存在经济性贬值,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1)因生产能力降低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率=[1-(预计生产能力/额定生产能力 )X]×100%
x-功能价值指数,取值范围一般为0.6~0.7。
(2)因收益减少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率)×(P/A,r,n)
n-尚可使用年限
11.1.6 对产生污染的设备进行价格鉴证,在考虑设备的一般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应注意受环境保护限制而造成的经济性贬值,环境保护法规管制和惩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制产生污染的设备使用期限;
(2)产生污染的设备需交罚金后继续使用;
(3)必须立刻停止纠正和治理污染,经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具体进行鉴证时,首先要根据被鉴证设备所在的具体环境判断其是否受环境法规的限制和惩罚;其次,应从专业的角度确定造成污染的种类、程度或数量,以便测算处理污染物所需费用,不处理时所受惩罚,或根除污染所需成本等,最后把这些影响计入鉴证结果。
11.1.7 通用及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可参考附录二、附录三。
11.2 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11.2.1 汽车价格鉴证,应记录并核对汽车的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车时间、首次登记日期、里程表显示数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汽车发动机、车架、车身等主要部件的现状及性能,调查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他导致车辆损坏的意外事件及其程度。
11.2.2 汽车重置价格,应以当地市场相同型号汽车的中等价格确定;进口汽车,国内市场没有销售价格的,重置价可按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
登记车辆一次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车牌费应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他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汽车重置成本;未销售或未登记车辆的重置成本为其销售价格。当选取的汽车参照物价格时间距鉴证基准日较长的情况,确定重置价应考虑期间的交通工具类价格变动指数。
车辆购置附加税=购新车价×1/(1+17%)×10%
注:17%为增值率,10%为购置附加税率。
11.2.3 确定汽车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车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
11.2.4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汽车价值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率进行鉴证。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证。
11.2.5 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其价值。报废车辆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算。
11.2.6 由报废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按报废车辆价值计算。
11.2.7 经拆解的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按废旧金属价值计算。
11.2.8 汽车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日计算,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自出厂年份算起。
11.2.9 汽车价格鉴证计算公式:
鉴证值=价格鉴证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证基价×综合成新率
11.2.10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汽车的价格鉴证方法。
11.2.11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七: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11.2.12 拖拉机的价格鉴证,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拖拉机,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型车辆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拖拉机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见附录八。
11.3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
11.3.1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机动车价格鉴证进行。
价格鉴证值=车辆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11.3.2 非机动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可参考附录八。
11.4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
11.4.1 对办公、家用电器设备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委托鉴证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产地、厂牌、规格型号、附件、购买时间、使用环境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其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情况。
11.4.2 设备的价格取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同类设备的中等零售价格。
11.4.3 依据鉴证标的于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对于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很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对其存在的功能性贬值进行认真分析、测算。
11.4.4 计算机的价格鉴证,应详细登记其品牌及主要部件如CPU、内存、硬盘、显示器等的技术指标,以及系统软件和专用软件的配置情况。应区分其硬件、软件分别测算,专用软件的价值可参考无形资产价格鉴证的有关规定,对购机时预装的系统软件及随机软件一般不再单独计算价值。
11.4.5 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目前仍有生产的,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物品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11.4.6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鉴证公式
鉴证值=价格鉴证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证基价×成新率
11.4.7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经济寿命年限可参考附录二: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11.5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
11.5.1 确定价格鉴证对象及权利状况。
确定土地的坐落、编号、面积、用途和环境等;明确使用权人及租赁人;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土地使用期限是否有纠纷。
11.5.2 确定价格鉴证目的。
明确是对土地何种价格进行鉴证。
11.5.3 搜集有关资料和价格证的依据。
(1)鉴证土块的有关资料,如地契、地籍资料、城市规划资料以及鉴证地块所处的地段等级等级资料、地块的批租文件资料等;
(2)地产市场的买卖、租赁实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