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损失价值的具体含义应在受理委托时明确。
10.1.2 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事故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10.1.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1)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2)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3)使用残损物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10.1.4 对全损或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回收)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损坏前价值扣除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应依据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
10.1.5 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确定合理费用外,还应计算合理贬值。
10.2 损坏物贬值的确定
10.2.1 确定损坏物品贬值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
10.2.2 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贬值测算。
10.2.3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10.2.4 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以正常、受损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确定贬值率。
10.2.5 贬值率一般不超过受损前正常价值的30%,对价值较高的车辆等机器设备,贬值率最高可取20-30%。
11 常见标的物价格鉴证
11.1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证
11.1.1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成套设备(生产线)亦可采用收益法。
11.1.2 价格鉴证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证标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
(2)按鉴证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证力量,除专职价格鉴证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证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证,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证;
(3)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11.1.3 价格鉴证人员在观察、调查和描述设备时,应关注它们的用途、能力、质量、状态等。
(1)成套设备描述与鉴定,应搜集下列信息:
①工程设计单位及购建、扩建日期和因故延迟日期,购置合同或工程决算资料;
②设备技术水平和目前同类技术水平进展情况,控制系统的类别和性能等;
③产品、副产品种类及其产量,产品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生产)和生产流程;
④原料及其供应来源,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结构;
⑤燃料和能源消耗,所用人员数量和分类(每个装置配备的人数);
⑥三年到五年的历史运营记录、维修制度(规律型、预防型、或随机型)、维修费用和今后维修预算;
⑦日历役龄,有效役龄,设备按目前状况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
⑧安全状况、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状况,设备不符合标准时能否改进,改进成本和费用等;
⑨其他。
(2)单项设备描述与鉴定,应搜集以下信息:
①生产厂家或商标;
②标准生产能力;
③规格型号;
④出厂日期;
⑤技术水平性能;
⑥设备原始价值及其构成;
⑦负荷,利用率;
⑧役龄和目前状态;
⑨维修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⑩其他。
11.1.4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可采用细分加和法、物价指数法、成本规模指数法等方法确定。
11.1.4.1 外购设备重置成本采用细分加和法的公式:
①外购单台的国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全新设备基准日的公开市场成交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或=全新设备基准日公开市场成交价格×(1+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
注:对不需安装的设备,上式应去掉安装调试费。
②外购单台进口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CIF价格×基准日外汇汇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
CIF价格=FOB价格+途中保险费+国外运杂费
外购单台需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应考虑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③外购成套需安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单台未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单台未安装国产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工器具重置成本+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软件重置成本+设计费+贷款利息
设备的海运、外贸、银行手续费及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可参考附录四(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亦可参阅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标准,进口设备的取费标准也可参阅进出口公司的取费标准。
11.1.4.2 自制标准通用设备重置成本,应参考专业生产厂家的标准设备价格,在充分考虑自制设备和标准设备质量因素的前提下,运用替代原则合理确定。
11.1.4.3 通用非标准设备重置成本,是指通用设备中不定型,不成系列,并不需先进行单体设备设计再进行单台或小批量制造的设备。
(1)通用非标准设备的价格构成为:
①直接材料:包括设备制造所消耗的主、辅材料,外购件;
②燃料和动力:直接用于设备制造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
③直接人工:设备制造所直接消耗人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④制造费用:包括生产单位(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专用模具、专用工具费等;
⑤期间费用分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⑥利润和税金;
⑦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⑧对制造、安装调试周期较长的,需考虑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
(2)当通用非标准设备在初步设计阶段有较详细总图而无详细零件图,可得到主要材料消耗量和主要外购件消耗量时,以主要材料费为基础,根据其与成本费用的关系指标测算出相应成本,另外考虑一定的利润、税金和设计费,从而求得该设备重置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P=(Cm1÷Km+Cm2)×(1+Kp)+(1+Kt)×(1+Kd÷n)
Cm1-主材费(不含主要外购件费);
Km-主要外购件费的成本主材费率;
Cm2-主要外购件费;
Kp-成本利润率;
Kt-销售税金率;
Kd-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n-非标准设备产量。
主材费Cm1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Cm1=∑[(某主材净消耗量÷该主材利用率)×含税市场价格÷(1+增值税率)]
主要外购件费可按下列计算公式:
Cm2=∑[某主要外购件数量×含税市场价格÷(1+增值税率)]
外购件在设备价格中的价值比重很小者,已综合在Km系数中考虑,不再单列为主要外购件。
销售税金率Kt指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一般销售的非标准设备,其Kt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承包建造的炉窑等非标准设备则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常用的通用非标准设备有关参数(指标)可参考附录六。当生产多台非标设备时,参考表中的“成本主材费率”适当取高值;生产台数越多固定成本越高,取值越高。
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鉴证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计算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
11.1.4.4 对大型复杂的自制设备项目,如成套设备、生产线等,可通过收集项目的决算资料,根据行业机械设备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概算方法测算重置成本。
11.1.5 机器设备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