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涉案物品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状况,参照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应根据鉴定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2)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3)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的商品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应根据涉案标的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并结合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确定。
(5)含有附加费用的物品,且附加费用随涉案物品转移的,应当计附加费,并与涉案物品一并折旧。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水平确定。
(7)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采用市价法或专家法确定。
(8)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票面价值(或原值)采用专家咨询法计算。
(9)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但应适当考虑配种费、营养费等)。无法采集价格的,可按发生的物质费用、期间费用加合理利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10)经济果木类价格鉴定,应按生长期的不同阶段,分别不同品种选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树苗按基准日当地同龄幼树的市场成交中等价格确定;
②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
③盛果期,按盛果期(尚可获益期间)和衰果期的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④衰果期,按衰果期(尚可获益期间)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采用收益法计算果树价值时,产品价格可按当地前三年平均收购价格计算,产量应根据涉案果树的具体状况结合当地同龄果树的一般水平确定,成本费用取当地相同果树同期的平均成本。
注:②③④直接可用有限期的收益公式计算之后再折现至基准日的价格。
(11)经济果木因破坏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分别生长期的不同阶段,按恢复期间的成本费用与恢复期间收益的减少额(折现值)之和计算。衰果期可只计算其剩余收益年限内的收益减少额。
(12)经济林木类价格鉴定,应按生长期的不同阶段,分别不同品种选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树苗按基准日当地同龄幼树的市场成交中等价格确定;
②未成材林木,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市场可出售价格计算。
③成材林木,按当地市场正常收购价格计算,国家或者主管部门有规定价格的,从其规定。
(13)经济作物类,多年生经济作物可参照经济果木类的规定;一年或一季经济作物应区分能否续种分别计算:
①不能续种的,应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中等成本费用、收益计算;
②能够续种的,应按基准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结合续种后正常收益所受影响计算。
(14)假种、参见案件案例分析
(15)粮食作物可参考经济作物类的规定计算。
(16)花卉、盆景、宠物等,按市场中等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可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17)涉案机器设备的市场中等价格确定原则:
①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为原则;
②大批量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原则;
③小型财物、个人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原则;
④进口机器设备,一时难以采集到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国内同型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基价。
(18)对以上未列出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非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方法。
9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根据作案当时(鉴定基准日)、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1)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按被盗当日(基准日)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效凭证,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3)残次品或假冒、伪劣物品,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其实际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计算;废品以及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4)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其价值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价值难以确定的,可按第(3)项的规定计算。
(5)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6)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实际生产成本加适当利税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盗窃数额按实际销赃数额计算。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9)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第7项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7、8两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10)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根据经委托方确认的恢复或重新建立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用计算。
(11)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恢复成本或直接损失计算。
(12)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基价包含主机及随机附件(电池、充电器和其他附件)的价值,盗窃、抢劫案不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贪污、受贿案按鉴定基准日一次性应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计入基价(未入网开机的除外)。
(13)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孽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14)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末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1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对以上未列出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方法”。
10 损坏物价格鉴证
10.1 损坏物价格鉴证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