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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毕业生择业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内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派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将其户口和档案继续免费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其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转至工作单位。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入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将其派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各市(州)要全面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有关落户手续。如户口迁移地址与《就业报到证》的报到地点不一致,公安户籍部门以《就业报到证》中签发的报到地点为准。
  (十五)全面取消对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押金和其他不合法的收费,各级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六)高校应加强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创业意识。自主创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应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四、积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十七)积极扶持培育并充分发挥现有教育部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
  (十八)实行公平、公正、简便、快捷的毕业生就业办理程序。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档案和户籍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十九)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招聘会主要以学校举办为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地及跨省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须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必要时可进行司法公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违约现象,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学校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网络就业市场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网上信息交流,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的远程化、经常化、规范化,使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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