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 吉政办发[2003]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省、人才兴业战略,切实做好我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物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吉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招生、就业专门机构,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合理调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
(五)进一步加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育创新,使高校培养的各类人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