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属大专院校、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不直接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省属大专院校、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请示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
七、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律报送省政府。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不得受理应报省政府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八、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市州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报省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复印件。
九、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向省政府报“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应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十、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使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要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省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十一、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十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办公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不要超过3000字。
十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必须齐备。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公文各组成部分标识要规范;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一律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