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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5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9日 吉政办发[2002]5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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