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管理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 吉民发[2002]10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计委、建设局、国土局:
根据《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楼门牌设置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
《规定》,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建立命名更名注册登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
《规定》第
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建居民区、建筑物和构筑物涉及命名、更名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必须按
《规定》要求到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民政部门代收公告费。没有办理地名注册登记手续的,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用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等有关手续。
二、依据
《规定》,切实作好新建建筑物的楼门牌设置工作,不断完善城镇地名的导向标志。根据
《规定》第
二十条“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的楼门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并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规划用地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时,要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一并办理楼门牌的设置手续。没有楼门牌设置批准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规划用地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发布销售广告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