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辽政发[2003]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更加迫切地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对失业者的社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申领程序,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待遇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使他们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绝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迟或欠发失业保险金,对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酿成事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切实按照《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当前一个时期,失业保险扩面重点是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地税、人事、工商、财政、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