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乘客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重量超过5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及各种禽兽乘车。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车辆;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及穿越轨道、在轨道上坐卧;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
(四)在安全线外候车或者强行上下车;
(五)在轨道沿线两侧30米以内或线路防护林地内放养牲畜;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轨道交通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畜力车通过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不得超过4.5米;
(二)机动车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三)机动车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必须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指定的道口和时间通过;
(四)机动车在平交道口不准调头、倒车;
(五)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10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车。车辆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将车辆移出平交道口限界外;
(六)距离平交道口20米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七)行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件通过平交道口时应保持水平状态;
(八)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三十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主管交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及时处理伤亡人员,做好现场的勘察和检验,迅速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缮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