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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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