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晋政办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