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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

  三、认真做好旅客及司乘人员登记和“非典”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民航要进一步完善旅客的登记管理制度,铁路旅客列车也要建立旅客的登记管理制度。
  公路长途客运的登记工作由各汽车站组织、客车司乘人员负责,登记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及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便追溯调查。旅客和司乘人员要认真填写,并交客运站妥善保存。不进站发车、不填写旅客和司乘人员登记表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准营运。在客车运行过程中,坚持始发、终到,中途上下旅客必须进入批准的客运站,对途中配载站点上下的旅客也必须做好登记工作,要严禁在路途中(非配载站点)停车搭载旅客或下车乘客,要加强长途客车中途休息站的消毒防疫工作。各客运站工作人员及司乘人员要注意观察旅客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旅客的异常情况。
  四、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中止客运班线和交通运输,更不允许阻断道路交通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身体健康的旅客正常出行,保障防治“非典”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以及社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畅通。
  五、要加大客运站场及旅客运输车辆“非典”防控工作稽查力度
  为防止“非典”疫情扩散,特别是向农村扩散。各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可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线公路路口和各城镇路口设置检查站点,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对不进汽车站的客车、没有消毒的客车、没有进行旅客及司乘人员登记的客车要立即查处并采取滞留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车辆要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对营业性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
  所有进出本省的飞机、铁路列车、公路长途客车,均要与最终到达场站建立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及客车上发现周围有“非典”疑似病人或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者,必须立即报告;发热病人应自觉报告。对故意隐瞒、知情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可疑情况要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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