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定点医院和隔离病房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要分区实施隔离治疗,其中重症病人转送抢救室或ICU病房抢救。临床诊治专家组对医院的治疗方案进行指导并直接参与重症病人的抢救。
3、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临床诊断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观察。
4、医护人员防护
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做好院内感染综合预防控制工作,医护人员采取严格的分级防护措施:
一级防护
(1)适用于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
(2)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戴12-16层棉纱口罩;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酌情戴手套和防护目镜。如手的皮肤有破损或为病人抽血、注射时需戴手套,抽血时还需戴防护目镜。
二级防护
(1)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2)进入人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16层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密切接触重症病人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进入病房应再加穿隔离衣、鞋套、外科一次性口罩、帽子、戴手套和防护目镜。有条件的穿防护服或需接触重症患者时穿防护服。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目镜。
(5)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如滴抗病毒眼药水,用朵贝氏液或口泰液漱口等。
三级防护
(1)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2)除重点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3)应强调室内通风,尽量减少人员进入病房。
5、病区管理
(1)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
(2)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
(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
6、尸体处置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尸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尸体,尸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尸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尸体处理,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尸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尸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的意愿实施外运。
对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尸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九)实验室检测
1、实验室检测网络
建立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覆盖全省14个市(州)的实验室网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各类标本的收集、复核检测、保存与上送,并负责基层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学技术指导。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标本的收集、登记和上送,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血清学诊断和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并负责县级实验室人员的培训与技术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并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2、标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1)标本采集对象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必要时可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
(2)标本采集人员
A、医院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标本。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的标本。
(3)标本采集要求
A、应在发病不同时期分别采集住院病人不同类型的标本,首份标本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