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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1、接触者的判定
  (1)一般场所
  医护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与病人曾居住、工作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与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交通工具
  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为密切接触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来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轮船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对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医学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1)每日对被观察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
  (2)被观察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要求实施转运就诊。
  对一般接触者,在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实施14天的一般医学观察。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径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大型节会活动的管理
  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行大型节会活动。必须举办的大型节会,须经当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举办单位要制定好防制工作方案;落实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疫病传播。
  (八)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分散接诊、疑似留观、集中收治、严格隔离、属地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医学观察病例,如条件允许应在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治疗观察。当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
  1、转运与转诊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需要转运暂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人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急救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作好转运交接记录。
  急救车辆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并配备专用医疗设备,专车专用。转运病人车辆的消毒、医务人员的防护、污物处理和工作流程等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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