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启动省内有关市际间的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实施健康登记。
(3)各部门按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做好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工作。
3、特大事件
全省进入紧急状态,发布通告,全民动员,调集全省各方面力量,控制疫情。
四、应急处置
(一)病例诊断
疑似病人的诊断须经4名以上临床与流行病学方面的专家会诊确定,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县级专家诊断困难时,可逐级申请上级专家组进行诊断。
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须经省级临床诊治专家组4名以上专家会诊确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首例临床诊断病例需经国家级专家组判定。
诊断标准:以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为依据。
(二)疫情报告
1、启动应急预案后,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以最快方式寄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设区的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于2小时内实施网络直报。
4、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外地(本县、区、市以外的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传真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上述程序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5、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6、订正和转归报告
(1)医院改变病人的临床诊断,要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2)医院对治愈出院或死亡的病人,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
(三)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的个案调查
(1)1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病例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1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组,对报告病例及其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2)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或接触者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