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疫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情况。
各级医院门(急)诊要建立预检、预诊和分诊制度,对就诊的所有病人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每周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过发热门诊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在实施隔离观察的同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要立即护送到就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加强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可疑症状者,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免疫疫苗接种工作,适时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流感疫苗接种;着力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减少相关疾病在非典流行期的发生和流行。
(六)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机场、车站、码头、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等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基本建设经费和预防控制、病人救治、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医务人员津贴。
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补充必要的救治设备、调查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与试剂、通讯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药械等,确保防治工作的物资需要。
3、技术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重点,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卫生部门要重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置、检验检测、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临床诊断与医疗救治的培训,并进行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4、法律保障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有关应急行政、防治传染性疾病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了解有关应急行政、防治传染性疾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三、应急启动
(一)分级
根据流行特征、涉及范围及疫情变化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级。
一般事件:是指其他省份发生疫情,我省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病人或疑似病人;
重大事件:是指我省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我省发生续发病例或暴发流行。
(二)评估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省预警评估专家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三)分级管理
1、一般事件
启动预案,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有针对性地启动省际间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实施健康登记。
(3)全省卫生系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重大事件
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各工作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