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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防治工作预案,协助落实农村地区防治措施;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游客进行健康观察,做好旅游景点、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房地产部门督促各单位做好中央空调的清洗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采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治政策;负责安全火化非典死亡者遗体;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医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制定防治非典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与资金;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经贸、质监、药监、物价、工商部门:负责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在湘外籍人员防治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二)诊疗机构设置
  1、发热门诊
  全省乡镇卫生院、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厂矿职工医院和民营(含合资)综合医院都要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一定距离,通风良好,合理安排人流、物流,有单独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设立独立的候诊区、诊室、采血治疗室、工作人员更衣室、污物处理处;有条件的设立检验室、放射检查室,无条件的确定专人接送标本和护送病人检查;诊室有完备的洗手设施,就近设置供病人使用的隔离卫生间,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2、定点医院
  全省指定一所医院为涉外定点医院,每个市(州)确定一所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另指定一所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每个县(市、区)确定一所医院设立隔离病房。
  定点医院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
  (三)专业技术队伍
  1、预警评估专家级:省级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疫情管理级别。
  2、流行病学专家组:省、市(州)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县(市、区)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
  3、临床诊治专家组;省级成立5个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呼吸科、传染科、急诊科、重症监护(ICU)、放射科、感染科、流行病学和中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州)成立2-3个专家组。
  4、现场处置机动队: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由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四)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疫情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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