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对协议期满出中心因企业原因暂不具备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提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在此期间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当实现再就业或其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条件出现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享受完的待遇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下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帮助解决省属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对省属生产经营特别困难、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无法与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矿企业,职工经社区证明是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贴出中心职工的生活,补贴资金暂从省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补贴时间暂定到2004年12月底。
申请省财政补贴的程序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生产经营和困难状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和出中心人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认定拟享受生活补贴的出中心人员名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合理、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拨付。
七、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要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对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先下放、后破产的程序,尽快退出市场。对已经纳入破产计划但尚未进入法定程序的企业,省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实施破产进程;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尽快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八、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帮助出中心人员实现再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各级政府对省属企业出中心人员,要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加快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平台建设,做好再就业跟踪服务,及时实施出中心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的再就业问题。对在社区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