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问题。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偿还拖欠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历史债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采取分期支付办法妥善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项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因企业困难暂无力支付补偿金而暂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待企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有关手续后,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允许企业不支付补偿金就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状况不好的企业,足额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银行贷款或抵作改制重组的股份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解除劳动关系。
对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变现资产后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经核实批准,可申请省财政酌情补助。
四、及时接续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原所在企业或新的用人单位组织,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接续手续。其原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保留,继续计算。
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5年以内、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协议保留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为职工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基数最低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的缴费比例。实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不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企业要建立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职工情况数据库,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内容包括:职工所在企业名称、地点、隶属关系、类型、盈亏情况;职工姓名、性别、目前状态、在册年限、在岗年限。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所在企业平均工资;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下岗职工进中心托管协议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