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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到2003年8月底,我省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全部到期,按规定要出中心,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为切实做好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出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财政、经贸、计划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企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本企业(单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研究制定本企业出中心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出中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中心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各级城镇街道、社区要进一步完善职能,及时承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服务和再就业工作。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二、坚持到期出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从2003年9月1日起,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协议自行终止。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取消。各级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可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和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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