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2003年4月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无证非法、证照不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作坊、小化工厂、个体经营点和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部分经过验收已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滑坡,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仍未得到有效的整改与监控。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坚决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专项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指导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农机和渔船安全专项整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对矿业秩序的整治;省监察厅牵头负责对各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腐败行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其它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每个季度定期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