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确定银行债权。省属企业拟破产前,应征求主要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意见。由主管单位实行统贷,特别是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实施破产,要与债权银行商定,对债权进行分割,并将非独立法人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七条 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单位组织拟破产企业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破产原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破产中存在问题等。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职工队伍现状,有关政策依据,预计分流安置情况,安置费用来源等。
企业破产预案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介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做出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职代会决议。
第十九条 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有关工作。企业主管单位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商定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生活区等福利性机构,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移交等方案。
第二十条 测算企业破产费用。省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测算并落实省属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托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进入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破产项目责任制。破产企业主管单位应在企业正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前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破产准备工作,并对项目全过程负责。领导小组应指定一位主管单位的领导任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及监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布企业破产公告并指定破产清算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破产财产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变现。鼓励和支持非国有经济成份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以整体收购等方式参与省属企业破产后的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