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省属
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晋政发[2003]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的省属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
《破产法》)实施破产。
第三条 企业破产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主要政策
第六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请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七条 破产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终结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移交破产企业所在市(区)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由省财政部门列入专户管理,用于省属企业破产。
第九条 省属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测算。暂不具备社会化管理条件的,由主管单位暂时代管,直至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