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3年基础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 津价费[2003]178号)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我市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2号)精神,现将做好2003年基础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持我市基础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今年,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杂费、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一律不作调整。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类公办民助学校、民办公助学校应按照“四独立”的要求理顺办学体制,未实现“四独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不再审批或调整其收费标准。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今年新成立的学校和新建成的学生宿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核定收费标准。申报时限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申报收费标准时限的通知》(津价费〔2002〕9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