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2003年2月9日 津财社[2003]6号)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公共安全保卫;
(三)公共卫生保洁;
(四)公共环境绿化;
(五)停车场管理;
(六)公用设施维护;
(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负担。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其余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予以补助。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