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2月9日 津财社[2003]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二)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
(三)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一)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账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账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支出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接收上级支出账户划拨的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定期将该账户发生的利息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向下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