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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4、各施工单位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要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补发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对其施工资质予以降级处理。
  5、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从源头上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欠款。
  6、创造依法维权环境,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北京市外地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作用,为外地进京施工人员解决有关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工伤纠纷等问题提供服务。
  四、及时排解合同纠纷,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和造价机构的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合同,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可暂扣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1、目前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条款不规范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重新对合同进行规范,并严格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2、凡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于2003年6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完成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为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承包单位限期改正或返工、修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其监理情况做出公正的评判。
  4、对于工程造价等方面经济纠纷,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计价和计价办法的咨询解释工作,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要及时受理建设工程计价、报价、结算等方面的投诉,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建设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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