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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施工企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与建材生产厂家之间的材料设备款拖欠可参照本通知进行清理。
  4、施工企业收回的工程拖欠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劳务企业的劳务费用。
  三、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1、规范施工单位劳务用工行为。今后,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凡违反规定使用非法人劳务企业或包工头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
  2、劳务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开展专业劳务费结算、兑付的合同履约跟踪工作,建立结算、兑付的信用评价机制。按照《关于积极做好劳务费结算、兑付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行政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务费,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降级或取消;暂停该企业的招投标资格并纳入企业资质评定的依据;对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同时对责任单位取消建筑业施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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