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京建经[2003]18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几年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增大,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首都人民的生活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但同时,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也已相当严重,不仅影响了工程建设,也造成了施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和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认真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工程款拖欠对社会稳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从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坚持建筑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工程款支付的管理,从源头抓起,重点堵塞环节漏洞,建立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力度,为此,市建委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清欠办公室,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建委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做好审批权限内所批开工建设项目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力度
1、对于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3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今年6月1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还款合同要向市、区县清欠办公室备案。总的还款期限是,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还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当年未能按约定比例支付欠款的,从次年起停止批准其新开项目,并暂扣其它已开工程施工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同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