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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修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或者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便溺,任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二)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或者下水道的;
  (三)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未按时拆除的;
  (四)机动车辆车体破损、车容不整洁的;
  (五)设置鸽舍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的;
  (二)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悬挂、堆放、晾晒物品的;
  (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场(店)门前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淤泥未按时清理的;
  (五)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的;
  (六)出殡沿途丢撒冥纸的;
  (七)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牌、标语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清洗、整修(更新),有碍市容的;
  (八)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未封闭施工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作业施工的;
  (九)擅自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的;
  (十)不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卸放垃圾、粪便、渣土,或者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车辆运载物品发生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十二)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
  (十三)责任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或者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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