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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修正)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
  第十三条 除节庆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除完毕。
  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设置完备,并保持其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运输散装砂、石子、渣土的车辆应当具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在城市市区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有碍市容。禁止在阳合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城市市区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环境卫主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五)不得在出殡途中丢撒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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