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七)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牌、标语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清洗、整修(更新),有碍市容的;
  (八)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未封闭施工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作业施工的;
  (九)擅自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的;
  (十)不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卸放垃圾、粪便、渣土,或者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车辆运载物品发生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十二)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
  (十三)责任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或者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的;
  (十五)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设置的;
  (十六)破路施工不围遮、不设安全标志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清运渣土的;
  (十七)在城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擅自饲养信鸽,或者在阳台外、窗外搭建鸽舍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登记保存。违反前款第(十七)项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予以没收。”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工地出口内侧路面未硬化,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或者车辆未经冲洗上路的;
  (三)无准运证件从事散装砂、石子、渣土运输的;
  (四)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污损、占用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其清洗、退还,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前款规定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登记保存。”
  二十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二十三、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