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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三)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清运渣土;
  (四)工地内应当设置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处置;
  (五)工地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硬化路面,并在运输车辆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
  (六)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理平整场地。”
  九、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运输散装砂、石子、渣土的车辆应当具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在城市市区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要求。”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有碍市容。禁止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城市市区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五)不得在出殡途中丢撒冥纸;
  (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于当天清理完毕,
  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在三日内清理完毕。
  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十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住宅小区分别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第(五)项修改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由业主单位组织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各自占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第(七)项修改为:“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的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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