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