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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工作要求。
  1.供应屠宰企业的本市牛羊禽类养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登记和免疫标识佩带工作严格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13号令)执行。
  (2)产地检疫要到位,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的规定做好动物检疫报检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放心工程”的准入制度屠宰外埠进京畜禽,全市所有牛羊禽类屠宰厂的外埠活畜禽基地必须经市农业局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可后方可进入北京,其准入条件为:
  (1)必须来自非疫区。确定疫区依据农业部和当地防疫部门的疫情通报,以及对该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实际监测结果。
  (2)要求规模化养殖场达到以下标准:肉牛年出栏1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肉鸡年出栏5万只,肉鸭年出栏3万只;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免疫记录和免疫耳标的佩戴要齐备。饲料、兽药的使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和中国兽药典的规定。
  (3)加强我市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对外埠运载动物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
  3.依托“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对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全程监控。严格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117号令)进一步加大对外埠进京的牛羊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批发市场和零售摊位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加强对超市、门店、宾馆饭店等单位购进的牛羊禽类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4.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报市农业局备案,以确保规划的落实。市农业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及步骤
  (一)2003年3月-4月为申报阶段。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附屠宰厂(点)的场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四邻位置图;经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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