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次验收过程中特种养殖动物屠宰不纳入定点工作(如鸽、鸵鸟等)。其他畜禽则根据我市实际养殖和屠宰加工情况进行分类界定。由于目前屠宰厂设置较多,其设施设备运转时间较长,为做好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工作,此次对原有设立的屠宰场的验收条件适当放宽。其验收基本原则:牛屠宰量为3万头、羊屠宰量30万只、肉鸡屠宰量1000万只、淘汰蛋鸡、肉鸭屠宰量100万只,优质肉鸡和北京填鸭屠宰量50万只,并应具备相应的屠宰加工面积。此外交易市场上存在的屠宰活禽行为我们不提倡,鉴于目前市民的消费习惯不宜强制取缔,但屠宰活禽的摊位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后1-2年内逐步规范或取缔这种活禽屠宰鲜销模式。
(三)严格检疫操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牛羊禽类屠宰的检疫工作,依照《
动物防疫法》、《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目前还未颁布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如某些禽类(如鸭、鸽子)的检疫程序,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参照有关标准制定出适合我市的检疫操作程序,供牛羊禽类屠宰厂检疫员在检疫过程中实施。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向定点后的牛羊禽类屠宰厂配备足额的检疫人员和设备,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以便于追溯制度的实行。
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市农业局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季度组织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畜禽屠宰厂待宰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抽查检测;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检查活动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市及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及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四)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定点屠宰厂在屠宰过程中屠宰病死畜禽或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外埠活畜禽的、含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标等不符合规定的牛羊禽类,由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警告并登记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超过2次的,由市和区县动物防疫机构暂停该厂的检疫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供厂方整改,同时建议市及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企业警示系统。对一年中4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厂家,由市农业局收回《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建议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相应的行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