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政策。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关闭小规模屠宰厂、逐步引导大型新建厂的实施步骤。对位于近郊区五环路以内的以及影响环保的牛羊禽类屠宰厂全部不予验收,并建议其搬迁或撤出;现已建成的屠宰厂的屠宰规模达不到新建厂屠宰规模标准50%的不予验收定点;2005年底单班屠宰能力不达标的定点屠宰厂要逐步退出屠宰行业。
  四、开展定点屠宰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我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主要措施是从屠宰厂设置布局入手,严格执行定点验收标准、强化检疫监督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警示和退出制度等几方面实施,优胜劣汰,逐步提高我市牛羊禽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点屠宰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对区县申报的牛羊禽类屠宰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定点屠宰及验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新建和改扩建屠宰场的行政审批。
  (二)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局制定了有关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审批程序。其工作流程是:申请企业上报有关材料,包括《北京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审批表》,并提供场区平面图、四邻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材料和申请报告;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对合格的申请单位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按照有关标准组织人员验收,依据现场验收情况确定是否合格。对验收合格的屠宰厂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后择日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等标准和规范逐项进行审核。分别从屠宰规模、选址、场区布局、设施结构、加工设备、仪器配备、照明光亮度、屠宰间距、加工环境温度、无害化处理设施、检疫操作空间、规范化制度、卫生要求、登记制度等15项内容进行验收考核,对其中一项验收内容不能达标的企业,向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对其进行再次验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