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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对所出资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出资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业绩考核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各方面对所出资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出资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六)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出资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产权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八)监事会工作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事务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工作方案。
  (十)社会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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