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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委员会、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委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责。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责。
  (四)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职责。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六)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的全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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