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
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提出的《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
(市农委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为加快本市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保护山区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山区生态功能作用,现就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任务
对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是指对生活在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通过迁出现居住地的办法,解决目前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实施搬迁的范围为山区采空区和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涉及47个山区乡镇、215个行政村中的452个自然村、片,共9916户,28450人。其中,采空区1263户、3874人,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8653户、24576人。计划用4年时间(2004年至2007年)完成搬迁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彻底解决山区农民面临的安全威胁,围绕保护生态、整合资源、农民增收,加快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实现山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搬迁原则:一是坚持富裕农民,保护生态的原则,做好搬迁农户安置就业工作,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搬迁后山场实行封山育林,恢复生态功能。二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区县为主体的原则。市、区县两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区县政府作为搬迁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工作,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尊重农民的选择,鼓励多种形式搬迁。有条件的区县要通过政策引导搬迁农户进入小城镇、卫星城。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公正公开的原则。搬迁工作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搬迁政策要公开。
三、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