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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3年8月15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是合肥市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巢湖是合肥市战略储备饮用水水源。巢湖水源保护,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城市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市容、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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