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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扶持民办高中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高中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建高中采用民办机制,吸纳社会资源,实行国有民办管理体制,在收费政策、校办产业、招生规模、教师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评比中与公办普通高中同等对待。
  (五)关注企业高中
  从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在企业学校划归地方政府管理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实关注企业高中,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养培训、教育教学改革、调整生源结构等多方面予以支持。总结推广企业办学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积极争取中央财力支持,推进企业办学剥离工作,保证原企业所办高中健康发展。
  七、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
  (一)教育思想管理
  普通高中应端正教育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高中毕业生。认真落实《中学德育大纲》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要求,上好思想政治课和时事政策课,引导教师教书育人。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上好必修课,加强选修课,落实活动课,组织好各种兴趣活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在树立先进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在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和输出教学与管理骨干,为兄弟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提供支持上发挥示范作用。
  (二)办学行为管理
  1.各地区公办普通高中应认真执行《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考复读班(补习班),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普通高中扩招应以现有的校舍、仪器设备、师资力量为依据,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合理控制班额。未经教育厅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
  2.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录取升学考试分数低于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校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校招生计划指标数的20%。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不合理费用。
  3.普通高中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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