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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应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字〔2002〕22号),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任期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试行校长职级制。继续坚持普通高中校长分级培训制度。
  (四)课程改革
  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应有计划、有组织、有分工地开展新课程的学习和培训,使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高中校长和教师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课改要求上来。指导广大教师真正改变目前在高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满堂灌、注入式、题海战术、机械训练的教学方式,启发、引导学生转变学习方式,提升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普通高中要立足本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改革实践,在学校层面为实现高中课程的基础性、多样性和选择性提供经验,也为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六、实现普通高中均衡布局
  (一)扩大优质高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充优质高中资源,在校舍和实验、实践场所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特别是现代教育教学手段配备设施等方面予以经费支持。支持优质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在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费管理、独立教学管理)的前提下,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高中。
  (二)改造薄弱高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根据薄弱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校长的选聘;加强管理,调整生源结构。通过上述措施,从根本上改变薄弱高中的面貌,逐步提高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对于那些生源少、规模小、难以达到办学基本标准的学校,要通过撤并、联办等途径进行调整和资源重组。
  (三)充实民族高中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政策,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优先重点”方针,切实把民族高中办好,落实民族学生助学金,努力实现“两主一公”(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推动民族高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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