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做好教育执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依法履行责任,落实关于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中小学生的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中小学生教育事业费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安排教育基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旗县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实施高中建设工程的契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优质高中建设和薄弱高中改造投入力度。
充分利用财政、金融、信贷等手段提高融资能力,改进现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模式,发挥政府投资的扩张效应。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不得再以收取社会发展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费为由,扣减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支持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
进一步强化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各级政府投入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一)办学体制改革
在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前提下,各地区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普通高中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大胆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办学形式。对于企业办普通高中,应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移交地方管理或转制为国有民办学校,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
(二)办学模式改革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把一部分普通高中办成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的学校;大部分普通高中,可以通过分流,办成兼有升学预备教育和就业预备教育的学校;少部分普通高中可试办成以就业预备教育为主的学校,在学好普通高中基本文化课程的前提下,侧重为学生就业做好思想、心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准备,为各行业培养具有高中文化基础知识的劳动后备力量。各地区可以举办少量侧重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教育以及加强某一学科的特色学校或特色班,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农村牧区高中可以办成兼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的综合性高中,为农村牧区培养新型建设者。
(三)人事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2〕24号)和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要求认定教师资格,面向社会公开聘用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进一步整顿和优化教师队伍,辞退不合格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积极试行普通高中教师在学校间轮换和在地区间交流的制度,通过教师合理流动,促进高中教育质量普遍提高。全面推行评聘分开、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等聘任制度,按照“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劳多得”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广大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