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治理:
(1)对199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对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对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对1996年6月1日《
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至199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对使用性质为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限期消除;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区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对其它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消除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消防、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本着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确保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补办消防审批手续。
(3)对1996年6月1日《
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未经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责令消除火灾隐患,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4)因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而无法正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使用临时的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对于已取得产权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应当确认为合法建筑,如存在火灾隐患,则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不再补办审核验收手续。
(5)属于补办正规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按现行的市、区消防机构分工。属于补办临时性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高层及丙类以上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余由各区消防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