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部署。6月27日至7月10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6月26日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迅速进行部署。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通过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以及办公例会制度,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区、各部门要组织召开本辖区、本部门治理对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改。7月10日至7月31日。专项治理实行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抓好落实的制度。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自查整改工作,由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抓好落实。7月31日前,各人员密集场所及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责任单位必须向按治理职责分工负责的主管部门作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8月1日至8月25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并同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自己负责的行业或者治理对象的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于8月2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各区适时组织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推进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
(四)抽查监督。8月26日至10月10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区、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并邀请市总工会参加,对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2)、(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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